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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作为参考?

2020年05月21日 13:28  点击:[]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两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2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全文约2000字,阅读完约5分钟”

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和型号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不同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不同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社保证明能用“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吗?

答:营业执照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考察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力,用途不一样,不能互相代替。

有个项目是2019年11月份挂网的,开标时间是2019年12月份,投标文件里面的一个证书2019年11月过期,这个证书有用吗?

答:这个认定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投标截止时间前证书有效,那没有问题,如果是题中情形,12月份为开标时间,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在12月份,该证书11月份就过期了,那证书就是无效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太高了,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上述情形中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不在开标现场监督,只是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可以进行下去吗?

答: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活动都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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